按勞動者是否在編,勞動合同可分為正式工勞動合同和臨時工勞動合同。臨時工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外與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於從事短暫的、臨時性工作的工人。

  合同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勞動力的宏觀管理,高雄臨時工增強企業用工活力,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臨時工是企業用工的一種形式,其在工作期間是企業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勞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外地駐穗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各種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專業戶、個體戶招用臨時工管理。

  第四條 使用外地臨時工(指非市區城鎮戶口臨時工,以下同),應按“先市內,後市外”的原則,根據本市生產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強管理。

  簽訂執行

  第五條 用工單位或雇主招用臨時工,高雄臨時工必須按“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包括:

  一、招用的工種和崗位,完成生產任務的數量、質量指標;

  二、被招用者須具備的條件,勞動合同的期限;

  三、勞動報酬、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四、生產、工作的環境條件,勞保用品發放具體規定;

  五、勞動紀律、工作時間、獎懲規定;

  六、雙方違反合同的責任和具體賠償規定,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一式兩份,雙方各自保存。在履行在確需變更勞動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同意。

  第八條 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受法律保護高雄臨時工,雙方應嚴格履行。如發生糾紛,由勞動爭議調解機構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予以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臨時工勞動合同書》統一由市勞動局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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